專車新規限制下,汽車租賃又添新保障
作者:成都租車網 | 來源:m.londonbusinessacademy.com | 2015-09-01 00:00:00 | 瀏覽次數:
【時間回顧】7月10日,界面新聞記者從獨家渠道獲悉,《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即將公布,這也是業界等待已久的“專車新規”。根據界面新聞獲得的《辦法》具體內容,國家將對各種專車平臺的資質、服務器、支付協議等做出詳細規定,Uber等外資企業將處于不利地位。
專車新規限制下,汽車租賃又添新保障,《辦法》中要求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此外還要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實行市場推廣和促銷獎勵時,必須提前10日將獎勵和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否則最嚴重將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此前一些汽車租賃公司為了能夠進一步擴大市場,加大了補貼力度,也促成了背后司機和乘客刷單的灰色產業鏈條,不利于租車市場的正常發展。很顯然《辦法》的以上約定也將對這些補貼進一步約束,從法規上打擊消滅灰色產業鏈。
據界面的報道,《辦法》將“專車”定義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并列入了出租汽車管理法規框架體系內。也就是說,這使得提供“專車”的平臺企業、車輛和駕駛員都需要申請準入許可。一方面這確實給之前曖昧不明的專車定義給予明確指示和合法化方向,另一方面,《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也對現有專車做出了一定限制。《辦法》要求現有以及未來的“專車”經營者,要“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要符合以下幾大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資格;2.在服務所在地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3.具備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務器需要設置在中國大陸境內;4.平臺數據庫應當接入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租企業監管平臺;5.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不難看出,《辦法》對網絡租車平臺的服務所在地、服務器所在地以及支付協議等方面都明顯的劃分了界限。此外還指出,對于外資租車企業,除了以上條件外,還需要符合外商投資國際安全審查的有關規定。
此外,汽車租賃市場不僅僅牽涉到出租車管理的有關條款,在預約租車過程中還會產生網上支付、電話通信、個人信息錄入等多方面行為。對此辦法也一一進行了規定。除了需要提供電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結算協議以外,涉及電信業務的還要通過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其中也特別指出,“外商投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在個人信息錄入方面,《辦法》要求任何業務相關的數據和信息必須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傳輸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傳輸和使用,也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個人敏感信息。但最讓乘客和司機遺憾的,或許是此前大幅度的租車補貼將慢慢停止。
這樣一來,汽車租賃市場又將多了一重運營保障,也必將會與專車市場真正錯段經營,以保障汽車租賃行業可以穩步,健康的走向共享經濟。